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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关于宣布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决定

关于宣布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决定

京管发〔2021〕16号
2021-08-13
  1. [发文字号] 京管发 〔2021〕 16号
  2. [发文机构] ----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
  3. [发布日期] 2021-08-20
  4. [有效性] 现行有效

关于宣布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决定

市城管执法局,委机关各处室,各直属事业单位:

按照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行政法规、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》(国办函〔2021〕39号)等文件和政策要求,我委对以我委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。经委2021年第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,决定对文件内容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不一致,已被新规定替代或阶段性工作已经完成的1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。凡宣布失效的文件,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,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。

附件: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

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

2021年8月13日

  • 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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